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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胡某炉妨害公务罪一案,被告人胡某炉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场截图)
去年11月24日,庆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庆元县迎宾大道和余村路口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时,驾驶员胡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FA**20的货车行驶至该路口时,因涉嫌超载被民警依法拦下,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进行检查。
(事发现场)
但是,胡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突然拿起了放在驾驶室的铁棍下车向民警的头部打去民警躲闪不及,头部被铁棍打中,造成头皮下血肿。经鉴定,受伤民警的伤势已达到轻微伤。随后,胡某被控制并传唤至公安机关。
(现场民警受伤情况)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胡某对其暴力抗法袭警、拒不配合执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于2020年11月2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2月7日,犯罪嫌疑人胡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事后,胡某在看守所委托管教民警向受侵害民警送达了一封《道歉信》,表达了歉意和悔意!原来,胡某因其工地运费的事情心情不好,把气撒向了例行执法的交警,冲动之下打伤了民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民警执法受法律保护,代表法律权威,捍卫的是法律尊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民警正常执法,辱警袭警、诬告陷害威胁等行为都是违法犯罪,庆元公安将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处理,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文章来源:庆元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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