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丽医保发〔2023〕4 号)规定: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缴费基数以 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基数,缴费基数四舍五入保留至十位。
2.申报基数低于 3957 元的按 3957 元申报,超过 22311 元的按 22311 元申报。
3.灵活就业人员在职人员按省社平的 60%标准(3957元)执行。
4.2022 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按规定启用省社平基数上、下限。职工月缴费基数启用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基数的,沿用上年度缴费基数。